备案号沪ICP备的网站需进行公安备案登记

2017-08-07 分类:公司动态 编辑: 阅读(3450)
尊敬的新商务互联网络用户:

接上级通知,根据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(公安部第33号令)第十二条规定,各网站在工信部备案成功之后,需在网站开通30日内到公司实际经营地或个人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履行公安备案手续。如未办理公安备案手续,请尽快登录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(www.beian.gov.cn)提交公安备案申请。如需咨询公安备案事宜请联系属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,联系电话附后。


如您备案属地为上海,请您按照以上通知要求尽快办理网站公安备案,如超过30日未办理的,将依据法律法规落实相关处置措施,谢谢您的理解与配合!

重要▲▲ 网站公安备案对象:备案号为沪ICP备XXX的 上海市的公司或个人网站
在备案号成功通过的30日内,到www.beian.gov.cn 进行公安备案信息登记
已取得沪ICP备案号的用户,请尽快去办理公安备案信息登记,避免逾期未办理导致网站被关闭!


附件:相关政策法规
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(公安部令第33号)第十二条:互联单位、接入单位,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(包括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),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,到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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